浅论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特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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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政权性质政权体制组织结构
论文摘要:独特的政权性质、不断变动的政权体制以及直接党制与委员制相结合的组织结构构成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三大特点。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以其所推行的轰轰烈烈的国民革命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变革,在中华民国史乃至中国近代史上声名显赫,不可小觑。笔者在综合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几点:
1.政权性质的独特性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是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历史产物,它所开展的一切革命活动,总体上说都是在国共合作的形式下进行的,正是由于国共两党的合作共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与国民党左派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在反帝反封建军阀的斗争中取得重大胜利。同时也应该看到,尽管国共两党在国民革命中都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阶级基础不同,两者的革命性也是有差别的。两党的属性以及合作和分歧之间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政权性质的变化。
武汉国民政府前期和广州国民政府性质是一样的,是国共两党共同创建的一个具有特殊形式的政权,认为广州武汉政府是新民主主义政权或资产阶级政权都难免失于片面,说它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两种政治力量或多种政治力量并存的联合政权或许更为准确。至于后期武汉国民政府的变异,其实是内部各派力量及外部因素相互博弈和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时的政权性质是前期特殊性的极端化的表现,两者貌似截然不同,实质上有着内在联系。国共两党属性的不同以及革命目标__七的差别注定了统一战线难以维持,而共产党所奉行的右倾主义路线和国民党右派势力的渐趋强大,致使特殊的政权性质发生了质的偏离。因此,将后期政权性质与前期做一区别是有益的,但二者实质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且总体而言,后者并不占主导地位。
尽管武汉国民政府后期出现了性质上的变化,但这仍难以改变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具有一定革命性的特点。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即在广东省政府内设置农工厅,以负责执行“扶助农工”的政策。北伐时期各省颁布了一系列惩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条例,组织了由人民团体代表和党政各代表参加的惩治委员会和特别法庭,还设置了人民告发官员的制度。武汉政府增设了农政、劳工二部,负责处理农工事务,监督政府各部门一执行保护农工运动的政策。工农运动因得到政府的支持保护而迅速发展,政府也因受到人民的拥护而得到巩固。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革命性有限的一面。政府在宣传上是以人民的统治者、救世主自居,并不真正相信人民,而所谓地“扶助”农工、“训导”民众是要大打折扣的。有些能体现出人民参政性质的机构,后来也恢复了官僚机构的属性。如1927年4月的湖北市制中虽保留市政委员会为市立法机关,但其人选都改为市党部、省政府代表及该市公安、教育两局长,再无民众团体代表参加[[I]。实际上,革命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左派势力占主导时,政府便能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反之则革命性难以体现。
2.不稳定的政权体制
一为满足战时需要,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政权体制的设置权宜性和随意性较强。各项制度均属草创,各级部门大都是因事而设,其组织显得很不完备,并且不断增置裁并,变化不已。从国民政府的法令规章来看,条文既相对简单,又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公布,没有按系统分门别类地制订和颁行。北伐时期,政府机构的设置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组织武汉党政临时联合会议显然是权宜之计,是为国民政府在武汉重建开路。战区各省的政务委员会、各县的县行政公署也都是临时性的地方政权,内部机构的设置极具有随意性。在党权、政权、军权关系上,三权失衡,重心偏离,军权挑战党权和政权,政权又为强权暴力所左右,民主的口号虽然一直在喊,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却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