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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民意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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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的积极意义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最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的“罢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它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映射出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同时推动我们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充分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其意义超出了事件本身。从这件事情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值得欣喜的社会现象,即:选民意识的觉醒。

由这起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自然就引出我们对什么是选民意识、研究提高选民意识的意义何在、如何提高选民意识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文在探讨选民意识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搞清选民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选民的解释为:有选举权的公民。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完整、准确。完整的解释应当是:所谓选民是指在我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年满18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成为选民。据此,笔者认为所谓选民意识,就是指选民对法律赋予其权利的能动反映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观能动性。它包括了选民对法定权力、义务的认识、遵守和履行。基于此,笔者认为,选民意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选民意识是一种主人翁责任意识。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选民)才具有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政治条件。换言之,不具备选民资格,就没有资格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就不具备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最基本的政治条件,也就无权行使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一切政治权力。选民在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每一位选民要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首先应当具有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只有具备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才能具有强烈的选民意识,才能倍加珍惜和认真、主动、自觉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从而更好地享有法定的权利。而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源于选民对法定权利的感知和深刻认识。正是这种可贵的主人翁意识才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动力。

二、选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民主意识。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选民意识实际上是民主意识的重要体现,它是伴随着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产生的,并随着选举制度和选举实践的完善而日益得到增强。

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尽管在封建社会里就萌发了“民本思想”,但是封建专制思想始终占据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只能仗仰着“青天老爷”为民作主也就不足为奇了。与封建专制制度相对立的现代民主制度,其核心是以民为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社会的一大文明进步。虽然选举制度引入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真正建立起选举制度并实行由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开始的。其间,由于封建社会的“牧民”思想根深蒂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不够深刻,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加上受“左”的思想严重干扰和影响,一段时期,人们的民主意识还比较差,选举制度一度遭到破坏,选举实践一度出现挫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恢复了民主选举制度,并完善了相关的选举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民主选举活动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也使民主选举制度焕发出蓬勃生机。但是应当看到,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思想中的现代民主意识还十分淡薄,一部分选民对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够珍惜,对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较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不够高。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还自觉不自觉地存在着“替民作主”的想法,把自己定位于“救世主”的角色。这些正是目前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思想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