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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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现阶段已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政策与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有助于对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理论依据与框架设计提出具体措施。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
教师到企业实践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形式,也是职业学校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加强校企合作的具体体现,需要从政策与实践的层面加以分析总结,以便梳理思路,找出问题,寻求对策。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现行政策
目前,就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现有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方向性政策、推动性政策、激励性政策、规制性政策等等。
(一)方向性政策:把握职业教育领域中教师队伍建设的方向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在《教育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职业教育法》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专门对职业学校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做出规定,并要求企事业单位对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和教师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但由于原则性过强,政策的实际效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推动性政策:关注职业教育师资建设中到企业实践锻炼的重点
1999年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十六条提出:“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评述:国务院以《决定》和《行动计划》的形式,对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意义、内容、实施及要求等提出了原则性阐述。
(三)激励性政策: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有效开展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的具体任务和培训方法。
评述:培训计划仍然是宏观层面的,且培训工作主要由具备相关专业培训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全国职教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承担,同时吸收了部分有条件的实训基地及企业参与。显然,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工作仍未得到重视,且广泛调动有条件的实训基地与企业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的方法不够明确。
(四)规制性政策: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具体方法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推进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培训任务与目标、培训对象条件与遴选、培训时间、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并首次做出了“企业实践活动”不少于总学时50%的规定。
评述:上述指导意见属于规制性政策,但只就国家层面的培训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且仍立足于“学校形式”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向企业适度延伸。
从以上对职业教育师资建设政策的分析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规制性政策尚未出台,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工作尚处于自发阶段和起步阶段,且各地的工作开展很不平衡。因此,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基本架构,为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实施提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已经迫在眉睫。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实际状况
为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实际情况,笔者所在的课题组选取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总体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普遍性:对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文件各级层面尤其是基层职业学校都已传达和学习过。各地各级职业教育主管领导及职业学校的校长对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重要性具有充分而深刻的认识,且已经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进行贯彻落实。但调查发现,不少企业对教师到企业实践重要性的认识有偏差,接纳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热情不高。
差异性: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工作的开展极不平衡调查发现,东部地区如上海、福建的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福建省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轮训已经进行了3年,其经验已经在《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3日第10版刊载。中、西部地区除教育部组织的国家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外,由职业学校自行组织的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工作还是零散的。河南省实施了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221”工程,计划在3~5年内在全省培养20名职业教育教学专家、200名学科带头人、1000名骨干教师。青海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每年确保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职教师资培养培训。
多样性:因地制宜选择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形式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所采取的形式因地区性差异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有到企业生产现场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或培训岗位上操作演练、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多种形式。调查显示,东部沿海地区教师到企业实践形式丰富,参与程度较深入,已经从到企业观摩发展为参与生产及技术研发。江苏省的部分重点职业学校,如有“新中国农村职业教育的第一面红旗”美誉的江苏省海安双楼职业高级中学,以学校创业园为平台,使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化、经常化。中、西部地区主要采取到企业观摩和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等方式,且绝大多数职业学校采取的是选派有较强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的教师随学生实习的形式。
层次性: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目的不一解决理论脱离实际的问题,是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主要目的。但在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过程中,教师个体的实践收获是不同的,有的重新认识了现代化企业的形象;有的教育教学观念得到了更新;有的专业技能得到了提高;有的丰富了专业教学案例。调查表明,年轻教师主要是体验现代企业的氛围,获得第一线的实践经验和技能;中年骨干教师侧重于直接从企业生产一线提炼出生产性案例,使专业教学更贴近企业的实际需要;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在熟悉企业生产流程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企业产品和技术研发,同时将企业的技术要求与教学内容进行了有效对接。
随意性: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管理不够规范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管理有较大的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与规范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的过程。调查发现,在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安排哪些教师、何时到企业、如何评价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的效果、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经费落实等诸多方面,还缺乏统筹安排、统摄管理与统一评价,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基本上仍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政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不仅要落实到措施文本(主要是国家、省市制定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上,还要表现为动态的实际运行,并在实际运行中检讨政策的效用与运行状况。
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相关主体存在知行尚未协调的矛盾到企业实践为教师架设起学校教学与企业生产之间联系的桥梁。但在架设的过程中,相关主体主要是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对教师到企业实践仍然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在行为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移。调研发现,部分学校认为教师到企业实践就是到企业了解情况,职业学校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理应主动配合;部分教师认为教师到企业实践就是学校通过教师的亲身实践缩短学校教学与企业需求之间的距离,是为学校与企业做贡献;部分企业认为教师到企业实践就是企业为教师提供实践平台。可以看出,学校、教师、企业三类主体都未能充分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是职业教育提升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学生的能力的有效措施,对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主导性价值理念与目标追求认识不清,存在着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对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狭隘化、片面化理解。由于认识上有误区,导致工作行为上的不当,表现为学校“强迫”教师到企业实践、教师“不愿”到企业实践、企业“不乐意甚至拒绝接纳”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不协调局面的出现。
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运行规则系统存在尚未健全的问题规则的系统和细密程度,与共同体的成熟度、公平度、公正性及运行效率密切相关。就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系统而言,由于相关主体的成熟度不够,就谈不上系统运行的公平度、公正性与有效性。一是职业学校受到编制与经费的限制,很难按教师到企业实践系统的要求抽调足够的教师到企业;二是教师因认识不足,到企业实践的主观能动性不强;三是企业普遍缺乏责任意识,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的核心价值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要求其履行太高的社会责任并不可行。即使是个别成熟度较高的企业,有与职业学校合作的意愿和行动,也会因利益追求及生产技术保密等诸多原因,干扰教师到企业实践系统的有效、持久运行。因此,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加强立法与完善政策来保障系统的运行,一方面,要从职业学校发展的需要,在教师编制与实践经费上给予扶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相关责任,强化对企业的管理,同时出台相关激励性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