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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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高等教育由此获得了迅速发展。然而,高等教育扩展政策的成功实施,也使各国政府逐渐认清了一个事实,即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的预算能够完全满足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以致出现遍及全球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促使世界各国考虑采甩其他可能的政策措施来筹措高等教育发展资金。在这种背景下,让学生及其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成本以调动私人资源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成本回收政策,逐渐成为国际高等教育财政的一个重要趋势。本部分在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的基础上,重点从学生及其家庭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角度来探讨高等教育财政状况。
一、成本补偿机制
(一)成本补偿机制的提出。
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顿出版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英国、联邦德国、法国、瑞典和美国的学生财政资助》一书,提出了著名的成本分担理论,即应由纳税人(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此后,“成本分担”论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具体讲,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要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财力状况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则是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根据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补偿。有时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统称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约翰斯顿还认为,教育活动的运行,必须投入一定的社会劳动,耗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教育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便构成了一定的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教学成本,诸如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设备、图书、行政活动等支出。二是研究支出,由于各校对于研究重视程度的差异,这项支出差异比较大。三是学生生活支出,诸如庄房、饮食、服装等方面的费用。这些支出尽管与学校财政支出关系不大,但学生和家庭必须支出,这是他们接受高等教育所付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成本上升的重要方面。四是放弃的收益,从理论上讲,它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组成,无论对于劳动力短缺的社会来说还是对于学生个人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成本。
(二)成本补偿的原则。
高等教育成本在社会(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担与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益结构原则。收益结构原则,即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谁收益、谁承担,收益多、多承担,收益少、少承担,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能给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较大的预期收益。这种个人收益是指人们由于受到了更高更优秀的教育,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能力,能为个人带来比其他类教育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即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和他的收益存在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受教育越多,收益一般就越大。这部分收益是内在化的,属于个人收益,是决定个人对高等教育产生需求的主要因素。同时,高等教育还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提供这种服务还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外在化的,是决定社会对高等教育产生需求的另一主要因素。因而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应依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
在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标准时,必须符合经济公平的要求。经济公平强调的是投入与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所以,以投入与收入相对称而言,社会必须承担一部分成本,受教育者个人也必须承担一部分成本,混合提供是最符合经济公平要求的。但是,无论是社会收益还是个人收益,在高等教育所具有的收益中,只有经济收益能够用货币计量,而非经济收益则很难用货币进行计量。所以,高等教育收益分配存在着相对模糊性,这就使得按收益结构原则确定成本补偿标准变得有些困难。
2.能力结构原则。能力结构原则,即以补偿能力作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标准的依据,谁的能力大,多分担一点,谁的能力小,少分担一点,这是社会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
制约社会和个人补偿能力大小的因素是各自所掌握的财力。社会的补偿能力取决于作为社会代表者的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即通过征税等多种方式取得的财政收入,这是社会补偿教育成本的经济基础。个人的补偿能力取决于个人所掌握的财力,即通过合法经营和劳动所取得的报酬,一般为税后可支配收入,这是个人补偿高等教育成本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整个社会的财力是有限的。所以,社会和个人的补偿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两者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
在依据能力结构原则确定成本补偿标准时,首先应该考虑社会和个人的平均补偿能力,即成本补偿水平的确定应该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普遍补偿能力,使补偿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接受。其次,还要参考成本补偿能力的差异,即能力强者多补偿一点,能力弱者少补偿一点。再次,还要考虑社会和个人收入的增长潜力,这是对未来的成本补偿能力的一种预测,这种增长潜力是适当提高成本补偿水平的基本依据。最后,还可适当参考社会和个人的融资能力。总之,社会和个人真正的补偿能力才是提出和确定教育成本补偿标准的因素。上述两条原则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如果说收益决定了对教育的需求,能力原则就决定了教育供给的可能。但第一条原则无疑是根本的,它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
(三)成本补偿的主体。
由于国家、企业、团体和个人均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和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的属性,获益各方均应分担相应的教育成本。
第一,个人应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之一。由于高等教育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物品或服务”,这种服务不仅能给学生带来一定的预期经济利润,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得到某些非经济利益。此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失业机会比一般人小得多。即使当他们面临失业时也能迅速地转换工作岗位,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因此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角度看,个人应负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或者说,学生个人原则上至少应按教育的成本价格交纳部分学费。
第二,政府仍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补偿者。如前所述,高等教育尽管从总体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物品或服务”,但它的外部效应十分显著,因此仍然可视为公共物品。政府对它的投资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当今,发展高等教育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基本途径,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等,都离不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和较大的社会收益,这就决定了作为这种收益代表的政府,自然应分担与补偿其成本。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肯定应该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最大受益者,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外部效应是巨大的。正是基于这一发展事实和基本认同,各国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承担了主要的责任。
第三,企业也应分担和补偿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据统计,美国20世纪初工程师和工人的比例为 0.4∶100;60年代上升为2∶100;80年代则达到33∶ 100。在高度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普通教育、专业技术教育及中等教育只能培养普通劳动力从事一般的生产劳动,而现代企业需要的从事高科技的复杂劳动者只能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企业是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摘取者和教育投资的主要受益者,因此,从利益获得原则出发,企业也应参与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这种补偿可以通过依法纳税、设立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帮助偿还毕业生在就学期间所借贷学金等途径来进行。
第四,高校自身也应该分担和补偿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高等学校通过教育活动、附属企业及医院向社会提供服务,还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优势、科研设施作为特殊商品,与企业进行交换,推动教育更好地面对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促进教育改革、改变教育观念、提高人才素质,也为高校自我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经费。高校同企业结合,企业可以给高校提供生产实践的园地,提供社会信息,提供用人的位置,而且可以锻炼和提高高校的科研队伍,促进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更重要的是,高校可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利用这些收入又可以购买先进的仪器和设备,高薪聘请著名教授,提高高校的办学水平。这就直接支持了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总之,高校分担和补偿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是理所当然的。
第五,社会人士也间接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者。虽然社会人士从高等教育中没有直接获得收益,但是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等,因此社会人士从社会收益上讲,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而且通过对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可以获得很高的声望,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因此,社会人士也间接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高等教育实施成本补偿,从20世纪以来各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看,其补偿更多的是个体昕应承担责任的“象征”意义上的经济补偿。从受益的角度分析,由于个体在接受高等教育后无论从经济收益上,还是从社会收益上讲,都能获得较高的回报。各国在个体承担培养成本补偿额度的确定时,总是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作为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本部分中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主要是指从受高等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分担的一部分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角度来说明。
(四)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回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教育经济学对社会公平一般考察三个方面的指标:第一,公共教育资源在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状况,即考虑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具体又包括公共教育资源在不同受教育水平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公共教育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第二,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结构的公平。第三,整个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在不同教育层次之间配置的结构公平问题。
1.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回收)对社会公平的积极影响。高等教育成本回收对实现教育公平、机会均等与提高高等教育系统资源配置效率都有积极的意义。适度的收取学费,可在一定程度上舒缓公共财政压力,增加高校收入,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规模,更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与个体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因此成本回收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长期策略。
(1)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回收,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公共教育资源在不同受教育水平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是考察教育资源配置结构性公平的一个指标。在高等教育公共投资呈不变或递增情况下,实行成本分担,每个大学生的培养费的一部分由学生自己或其家庭来承担,这样每个大学生所消耗的公共教育资源就相对少一些,从而可使高教资源总量增加。
公共教育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是考察教育资源配置结构性公平的另一个指标。世界银行两份研究报告显示,尽管社会中的中高收入者和白领阶层仅占总人口的少数,但是他们的子女却占有了公共高等教育资源的大多数。这方面的研究发现:中高收入家庭的子女是免费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实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可以使有限的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向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收入学生需要为他们的高等教育承担更大比例的私人成本,可以因此“释放”出一部分公共资源,若把它们用于设立奖学金等以资助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则可以部分地纠正穷人通过税收机制为中上收入家庭学生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不公平现象。
(2)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回收,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大学收取一定的学费,可以使高等教育经费供给的总量有所增加,因此也就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上大学的机会,从而使受高等教育的社会群体扩大。从长远观点看,这将会导致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结构发生变化。在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由于拥有较多的人力资本,因而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当通过大学收费的成本补偿政策,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上大学,导致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在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大大增加,从而使其竞争优势相对减少时,相对的收入水平就会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会群体缩小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也相对减少了,从而使竞争优势得到相对加强,相对的收入水平也就会相应提高。这就说明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回收,可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3)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回收,促进公共资源在不同教育层次之间配置的结构公平。在政府特定的教育投资下,通过成本补偿,同样可以节省政府的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在公共教育资源总额不减或递增情况下,公共负担的高等教育资源减少,意味着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法将因实施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所节约的公共教育资源,转移支付到初、中等教育上去。从有关教育回报率的角度看,社会用于初等和中等教育上的投资,回报率要高于高等教育。因此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回收,把公共资源重新配置到初、中等教育上,将会增强资源配置的效率。
2.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回收)对社会公平的消极影响。高等教育成本回收在对社会公平起积极的影响作用时,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1)成本回收对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影响。一般说来,实行成本回收对低收入家庭学生产生的消极影响更为严重。在实行成本回收后,一些付费能力低的人却可能因此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将导致学生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结构性变化,从而对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产生负面影响。
(2)成本回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评估公共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效应的一种最佳的方法是比较不同收入组别学生获得的净收益。美国一些学者得出的结论是,公共资助使高收入水平家庭的收入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水平家庭转移。最为显著的是最高收入水平家庭向年收入在40000美元以下家庭的收入转移(陆根书、钟宇平, 2002)。在这种情形下,实行成本回收显然会使高等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的分配向更不公平的方向发展。综上可见,高等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的分配效应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资助是把穷人的收入再分配给富人,还是把富人的收入再分配给穷人,并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充分说明。
(3)成本回收对整个教育系统公共资源分配结构的影响。仅仅考察高等教育系统内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学生所分享的公共资源是否公平还不够,还必须考察整个教育系统中不同教育水平学生所分享的公共资源是否公平。如果整个教育系统中公共资源的配置偏向于高等教育,而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又偏向于富裕家庭出生的学生,则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程度就可能会进一步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