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出口管制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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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口管制,是一国或者多个国家为达到特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利用行政和法律的强制手段,以限制和禁止某些物质、技术出口流向和规模的行为。出口管制的主要对象是军用物质和技术及其他战略性敏感物质。以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标志,中国开始加强对外出口管制的建设,颁布实施了若干法规及相应的管制清单。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形成具有自己特点,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中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对加强国际出口管制机制的建设,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以及推动中国外交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既是出于国际社会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根本需要,也是确保自己国家安全利益以及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敏感物项与技术的必然选择。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是推进国际裁军与军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基础,始终是中国和整个国际社会主要和普遍安全关切之一。
冷战结束后,全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情况趋于严重。“9.11”事件和反恐战争爆发以来,这种情况更是空前恶化,几近失控边缘。其一,国际恐怖主义恶性发展并千方百计要染指危险武器。美国通过阿富汗战争虽然沉重打击了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国际恐怖主义,但美国搞反恐扩大化,特别是发动伊拉克战争,使基地组织获得喘息和东山再起的良机,其势力更加膨胀。基地组织为了更沉重地打击美国和在反恐战争中追随美国的国家,竭力谋取危险武器。其主要途径是接近国际黑市,以图获得核、生、化武器或制造这些武器的原材料、设备与技术。其二,危险武器研制技术和材料、设备的走私情况严重。前苏联的“核黑市”遍布许多地方,成为核扩散的重要源头。有的掌握了核武器国家的专家为了一己私利大搞核走私活动。如巴基斯坦的“原子弹之父”卡迪尔.汗大肆进行核黑市交易。其三,掌握核技术的国家越来越多。除了朝鲜和伊朗外,全世界潜在的核国家或可能成为潜在的核国家有数以十计之多。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已成为国际安全的主要威胁和隐患之一。防扩散因而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安全领域必须应对和寻求妥善解决的关键课题和当务之急。
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周边地区成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重灾区,中国是受核威慑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俄罗斯、巴基斯坦和印度等邻国拥有核武器外,中国还面临着许多复杂的情况。现在朝鲜已经进行了核试验。韩国曾进行过核武器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现在韩国建立了规模庞大的核基础设施,具备了发展核武器的条件。日本拥有发达的核技术和核工业。据日本科技厅自己估计,到 2010年,日本钚储存量可达约100吨,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钚储存国。发展核武器的声浪在日本朝野不时掀起。日本可以在一个月内造出核武器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日本还与美国联合开发导弹防御系统。美、日还欲将导弹防御系统扩展到其亚太地区的其他盟国。这些使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复杂化,中国面临的安全挑战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同国际社会特别是同周边国家一道,切实加强出口管制,加大防扩散的力度,对维护国家、地区和世界的安全至关重要。
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实行出口管制,加强防扩散努力,是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特别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应尽责任和义务。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攸关世界和平与安全大局,符合世界各国的根本利益,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愿望与共同要求。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防扩散即成为国际社会安全建设的中心环节之一。为了有效达到防扩散的目的,在联合国的主导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核不扩散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等条约和法规,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国际防扩散法规体系。这些防扩散法规是当代国际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分支,对防止和减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效的出口管制是落实防扩散法规的关键举措和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恪守国际防扩散条约和法规,严格实行出口管制,是一个国家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应做的努力,也是表明其珍惜国际信誉与道义、是国际社会守法和负责任成员的一个标志,因而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加强出口管制是中国实行和平发展战略之必须。
发展经济是中国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中心任务。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成为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中国需要一个长期和平与稳定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在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各国相互依存空前加深,任何一国包括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离不开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和平与稳定的世界环境。因此,维护世界和平是中国外交政策的总目标,走和平发展之路是中国坚定不移的既定国策。实行出口管制,为防扩散做出努力,是保障地区和世界安全、构建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实行和平外交政策和走和平发展之路的重要表征。正如中国政府代表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所指出的,中国将“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己的发展来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将从这一基本国策出发,继续积极、广泛、深入地参与和推动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与各国人民携手并进,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同时,按照国际规制实行出口管制,可以从一个重要侧面体现中国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维护国际安全方面的实际行动和诚意,表明中国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坚定力量。这有利于国际社会加深对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中国的国际声望与影响,并有力地回击国际上不时泛起的“中国威胁论”。
中国经济转型转轨凸显了加强出口管制的迫切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在国家整个经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并越来越多地参与对外贸易活动。这使国家的敏感物项与技术的出口呈现出空前复杂的形势:一方面中国参与出口贸易的公司愈益增多,不仅有国营企业,还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和科研部门,以及合资和外资企业;另一方面,出于利益驱动,有个别公司和个人采取不负责任的做法,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违法的出口活动。对中国政府来说,这既增大了出口管制的难度,也增大了加强出口管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是全人类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历来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防扩散问题,始终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基于上述基本立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进程,参加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切实遵守其有关规定与要求,对核生化等敏感物品以及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国内管理与出口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以最重要的核领域的情况来说。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签约国,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致力于维护与加强其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努力促进其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目标。为此,中国坚持对核材料管制和核出口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国自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就建立了“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系统”及“核材料保安系统”,并对核材料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在核出口方面,中国坚决执行核出口三项保证,即保证核出口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中国还兑现了不向无核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承诺。目前,中国已将进口国接受“国际能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对其核出口的条件。此外,中国从1991年11月起,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此后并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通过这些切实的政策措施,中国有效地防止了非法和有违国际规制的核出口。在对待生物、化学和导弹领域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方面,中国同样根据有关国际法规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