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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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控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防止两极分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特点及现状
第一,人均收入差别悬殊。从全国范围看,城镇居民的贫富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1.8倍,扩大为1995年的3.0倍;同期,农民的收入差距由2.9倍扩大为6.6倍。1993年城乡加权平均的贫富差距为5.6倍。目前,我国居民存款额达3.5万亿元,但分布也极为悬殊。富裕、富豪型家庭的存款数额是一般城镇居民存款数额的20倍。就有形资产而言,我国的富有家庭已经拥有了私人豪华型别墅、私人小汽车以及其它耐用高档消费品,资产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相反贫困家庭、特别是赤贫家庭,有的资产还不足100元,有的家产还不到30元。
第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远远大于农村居民。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93年城市中人均收入3900元的20%的高收入户与农民人均纯收入300元的20%的低收入户相比较,贫富差距为13倍。全国城乡收入差距由1984年的1.7∶1扩大到1994年的2.6∶1。这一水平已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贫富差距。
第三,行业收入差距有持续扩大的趋势。1994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急剧拉大,人们之间的重大差别就是职业差别,不同行业的职工之间收入悬殊。1995年各行业的平均工资为5500元。其中银行、财税、外贸、邮电、保险、电力、烟草、石油等部门职工收入水平最高,其年收入一般上万或数万元,少数可达10万元。铁路、医疗、文教等部门职工收入居中。最低为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只有3522元。而一些危、困企业职工收入几乎难以维持生活。据统计,高收入行业职工收入与低收入行业职工收入差距已由1985年的1∶1.58扩至1995年的1∶2.43。此外,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差距也较大。1985年全国国有、集体、三资企业三者职工收入差距为1∶0.8∶1.18,到1995年已扩至1∶0.71∶1.3。
第四,不同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与内陆地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十分明显。按东、中、西部计算,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1.83∶1∶0.86,而1985年这个比例是1.15∶1∶0.88。农民人均纯收入地区差距也已呈扩大趋势。1980年东、中、西部的比例是1.39∶1.11∶1,1995年扩大为2.0∶1.3∶1,以最高的上海市与最低的甘肃省相比,差距已由1980年的2.6倍,扩大为1995年的4.8倍。
第五,贫困人口呈相对增长的趋势。按我国民政部的界定,城市贫困人口是指:“企业破产后的失业人员、被解雇人员、亏损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企业经济机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破产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以及下岗人员,他们收入低、生活困难,加上一些退休人员和无业人员形成了城市居民中新的贫困人口。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城镇贫困人口数为1240万,实际上远远不止此数。据总工会对6万个企业的抽样调查推算,1995年底职工工资被拖欠的人数有1000万人,停发或减发工资的退休人员有151万人,公布的登记失业人数为520万人,以上两部份共计1671万人。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救济标准低,原有城市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更加困难,新旧贫困人口构成了为数不小的城市贫困群体。因此,城镇贫困人口不下2000万,甚至还有不断上升趋势;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7000万。庞大贫困人口群体的存在,与高收入群体的生活结构形成强烈的反差。
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趋势,表明了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贫富相对悬殊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平均主义的不满,正在转化为对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忧虑与不满。我们不能放任收入差距的无限扩大,否则将会带来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和分析收入差距拉大的深层原因,采取政策措施,防止两极分化的产生。
二、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
对于当前收入差距的拉大,我们应作具体分析。我认为其中有一部份是合理的、必然的,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相适应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个人收入分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因此,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分配制度的实行,必然会拉开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必须采取价值形式,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作为企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只有当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出去,企业的总劳动得到社会承认后,他们的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才有了客观的标准尺度。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而只有在某一企业内,规定一定的标准实行按劳分配。职工工资是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不同的企业,由于劳动效率、生产条件、市场环境不同,其经济效益不同,从而劳动者付出同样的劳动,表现为不同的价值量,不同的工资水平和个人收入。因此,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可能是较大的。此外,即使在同一企业内部,按同一标准实行按劳分配的情况下,也会由于不同个人之间,在体力、脑力或工作能力上的差别,而必然导致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
其次,在社会主义现阶段还存着另一种分配原则——按资分配原则。作为按劳分配原则的补充,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部份。所谓按资分配,也就是凭借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取得收益。资金等生产要素都是稀缺的社会资源,是进行社会生产、创造价值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一定的劳动者只有和一定的生产资料结合才可能进行生产。为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须给予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者以相应的报酬。按资分配的存在,在更大程度上拉大了我国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因为,虽然市场的交易原则是平等的和等价的,但人们拥有的资源却是不等的。除了个人才能上的差异之外,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地理环境等因素,会使资源不可能被均匀地占有,这种客观上存在的初始分配的不同,也会导致个人收入上的差距。
第三,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在“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收入上的差距,或者拉大一些差距,是预料中的,在一定时间和限度内是合理的、有积极意义的。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消除人们怕富的疑虑,树立起守法、勤劳致富的样板,成为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驱动器。
由以上诸多因素造成的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初步改变了我国多年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收入分配格局,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率,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一种历史进步,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也应看到,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事实上包含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的因素。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造成了近几年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部份社会成员收入的过份悬殊,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些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包括:
1.体制因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到今天,我国仍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这是引起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受“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要素市场统一形成,从而可以消除因要素的取得和使用的成本差异而形成的收益差别。而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生产要素价格(包括工资、利息等)不能由市场形成,生产要素的取得和使用也缺乏竞争性和平等性,致使产业间、行业间以及行业内部各企业之间因此而形成巨大的收益差别。某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依靠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垄断地位和不平等竞争,获取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