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计算机理论>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详细内容

  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直接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因为一开始计算机软件被视为是一种思维步骤。根据各国的专利法,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但是著作权只能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本身的创新思想和内容,然而对于许多计算机软件来说,最重要的往往是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思想,所以单纯的著作权保护并不能提供切实的保护措施。著作权保护模式下的这种弊端,在专利法中则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
  由于美国、日本、欧盟的计算机软件产业非常发达,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方面,他们的探索显得更加积极。因此,美国、日本、欧盟的经验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部分简要介绍了其发展历史,以及美日欧对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态度。
  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是由美国开始,而且到了上世纪50年代末,软件设计逐步发展起来,因此,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美国的软件开发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年美国制定了新著作权法,明确对软件给与著作权保护。随着美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从1985年开始,美国大规模采用了外交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种种途径,推动全世界的计算机软件立法走入著作权保护轨道。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中明确地规定把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至此,著作权保护成为世界上对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保护方式。
  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5年制定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标准草案》。
  目前,美国与软件有关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不断上升,与专利有关的软件纠纷也不断涌现,这使得软件专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局并不承认计算机软件可以离开硬件而单独享有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