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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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的灵魂,是计算机应用的关键。有了适应不同目的需要的计算机软件,人们才能将计算机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科研、教育等几乎所有领域。目前,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作为信息技术基础之一的信息产业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与日新月异的计算机软件技术相比,计算机软件法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显得有些滞后。虽然选择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著作权保护的缺陷日益突显,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完整的保护,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现状出发,介绍国内外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几种形式及缺陷,并针对其不足,提出自己在立法对策方面的几点建议。 我国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二、三条对计算机软件做了明确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它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计算机软件的产生,凝聚了开发者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是人脑周密逻辑性的产物;其次,它具有极高的价值。一部好的计算机软件必然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能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还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复制、易改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