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技术与计算机伦理
详细内容
一、计算机伦理的兴起与发展计算机伦理学(puterEthies),又称信息伦理学、网络伦理学,是当代研究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新兴学科。它涉及计算机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信息的生产、储存、交换和传播中的广泛伦理道德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在美国和西方发达 . 国家的率先发展与应用,这一新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引起西方哲学界的重视。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形而上学》10月号同时发表了泰雷尔· 贝奈姆的《计算机与伦理学》和杰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两篇论文。这后来成为西方计算机伦理学兴起的重要理论标志。此后,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国际互联网(Inter)的出现,计算机技术在应用中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日渐成为西方哲学界、科技界和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90年代以来,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一方面发表了大量的论文、专著和文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成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新热点。
其中较有影响的专著有:大卫·欧曼等著的《计算机、伦理与社会》(1”O)、罗伊等著的《信息系统的伦理问题》(1991)、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1994)、里查德·斯平内洛的《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1995)、约翰·韦克特和道格拉斯·爱德尼的《信息与计算机伦理》(1997)。另一方面,美、英等国家先后成立了全国或国际性的计算机伦理学专门学术研究机构,定期召开各种地区或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例如 2005年12月由牛津大学、牛津尤黑如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尤黑如伦理教育研究基地和卡耐基国际事物伦理理事会联合召开了“信息伦理学:代理人、人工制品和新文化视角”国际会议。最近由信息伦理学国际中心组织、大众基金会承办了“因特网本地化:跨文化视野中的伦理学问题”,研讨了信息网络伦理学中“信息领域”与生态、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叉问题,比如:1.因特网正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着本地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生活方式?
2.从全球和局部意义上看,这些变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未来社会的生活和文化?在整个“信息领域”,特别是在因特网的巨大影响下,传统文化及其道德价值观在多大程度上传播自己、改造自己?[2〕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学的研究正在 逐步走向深人。高等学校普遍为大学生、研究生开设各种计算机伦理学课程,如“计算机伦理学”(- puterEthies)、“计算机与信息伦理”(puter andInformatiohies)、“网络伦理”(eth- ics)等。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引起了包括电脑工程师、信息技术公司经理、专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对计算机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计算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信息网络技术行为准则的确立。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引起的社会利益冲突和建立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是西方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为什么需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西方学者认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正巨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境况。人们对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中出现了道德上的“真空”,因而需要通过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来确定新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摩尔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中认为,之所以需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因为在计算机技术创造的新的可能性的周围,存在着传统伦理学不能直接回答的一系列道德新课题。当我们面对何时和怎样使用计算机时,我们面临着新的道德选择。而在如何进行选择时,“存在一个道德政策的真空”。摩尔认为,新技术要求人们对许多公共政策和道德标准进行重新思考,“计算机伦理学的中心任务,是去抉择我们应当做什么,道德政策应当如何确定。
它包括考虑个人与社会两方面的道德政策。”戴博拉·约翰逊在《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认为,计算机被广泛应用到工商、民用、管理、教育、司法、医疗、科研等方面。在每一个环境中,存在着人们的目的与利益、机构目标、人际关系、社会规范的矛盾与冲突。研究计算机伦理学,是为了.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引起的伦理道德问题。他指出:“在这方面,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出现,是为了研究人类与社会—我们的目标与价值,我们的行为规范,我们组织自我的方式,分配权利与责任,等等。”计算机的应用,折射出社会的行动与观念。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可以作为探视社会的一个窗户。在“网络社会”中,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力量在活动。
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最重要特点,是它们的易变性,几乎可以做任何事情。在“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的真实”(VirtueReality)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涉及个人、社会、企业、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利益。计算机伦理学正是为了合理认识和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应用中引起的利益而得以成立。在计算机伦理学(包括“信息技术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上,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的学者都把它纳人“应用伦理学”(AppliedEthies)或“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强调计算机伦理学的“实用性”,它“探究的是当人们作出选择和采取行动时,如何才是善的和有价值的实践真理”,研究具体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方针,以解决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具体道德问题。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计算机伦理问题有一些独一无二的特征,属于应用伦理学的“新种类”,但它研究的往往是伦理学的“老问题”。
例如隐私权问题,人们应用计算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隐私权被侵犯的危险,但隐私权受到威胁这个道德问题早已存在。计算机伦理学并不需要去创造一个新的伦理学理论或体系。因此,人们可以依靠传统的道德原则与理论,把握计算机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计算机伦理学可以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来区分范畴,如隐私权、财产权、犯罪和泛用、权力与责任、职业实践等。美国的许多学者认为,需要借助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把它们作为计算机信息伦理问题的指导方针和确立规范性判断的依据,才能使人们区分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
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分别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W·R·Ross)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这三大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影响最大的经典道德理论,作为他们构建计算机伦理学王正平信息网络技术与计算机伦理的理论基础。戴博拉·约翰逊和斯平内洛认为,功利主义是为了每一个受到某一行为影响的人的最大幸福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它把许多道德问题用自然的、常识性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尽可能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人们在计算机应用的道德冲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他们认为,康德道德义务论中的道德“普适性” 原则和“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永远不把人仅仅看作手段”的原则,罗斯提出的守信、补偿、公正、仁慈、自律、感恩、无害等7个自明的道德义务,在调节信息与网络技术条件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些道德义务可以转换成一些特定的“二级义务”,如避免用计算机伤害他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权;对信息技术产品的性能和效用的宜传要诚实,避免不诚实的、欺骗性的和虚伪的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