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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00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明清(一)

详细内容

总论与区域经济

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1999年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第三册为史志宏主编的“明清卷”,分明代编5章和清代编6章,分别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财政、资本主义萌芽等内容。国家社会科学“七五”重点课题“中国古代经济史断代研究”的“明代经济史”、“清代经济史”部分,由经济日报出版社以《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和《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分别于2000年出版。“明代经济卷”由王毓铨主编,刘重日、张显清副主编,共13章90万字,包括自然与社会环境、土地整理与经营、赋役制度、农业、手工业、商业、货币政策与运行、交通、市镇经济、盐业、茶业及经济思想等内容。“清代经济卷”由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共34章120万字,分农业、手工业、商品流通、土地分配、地主经济、农民经济6编,包括社会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诸环节,注重经济结构、经济运行、经济机制和经济效益的探讨,并加强了数量分析。老一辈经济史学家李文治先生的专集《李文治集》2000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收论文16篇,共32.1万字,大多为明清经济史方面的内容。

高王凌指出,与“长期停滞论”相反,明清时期中国经济有着十分可观的发展,《明清时期的中国经济成长》有一个被长期忽视的因素,就是追求经济收益的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和由此所带来的省际经济交流的开展即比较优势的初步实现。他同时指出,应该进一步承认传统中国经济中许多制度的功能作用(清史研究99/4)。许檀《关于明清时期经济发展和中国近代化过程的再思考》认为,明清时期中国经济最具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发展是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中国近代市场体系并非始于开埠之后,至少从明代中叶已经起步,清代中叶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光明日报00.3.3)。

王国斌在考察清王朝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将中国分为核心、边远、陆疆、海疆四个政治经济区,认为18世纪清政府成功地将四种地带的政治经济连为一体,把19世纪不同地带的变化与每一地带的相对重要性结合起来,创造出一种有别于18世纪典型模式的19世纪政治经济形态(中国的政治经济区/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二卷/天津古籍出版社00.4)。许檀认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大规模的商品流通,是明清时期全国经济发展中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各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商品流通大大加强,使得各区域可以扬长避短,分工互补,从而形成各自的经济特色,并获得较高经济效益(明清时期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99/4,区域经济与商品流通/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二卷)。张建民以秦岭—大巴山区为例,指出,山区开发以外来流移为主,存在着显著的盲目过渡倾向、资源开发经营粗放化、经济增长不稳定等特点,以致山区经济发展后劲严重不足,较早出现阶段性停滞、衰退的趋势(明清山区资源开发特点述论/武汉大学学报99/6)。黄挺认为,由于外部环境的推动和本身经济开发程度的提高,形成《明清时期的韩江流域经济区》,先后以汀州、潮州、汕头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2)。徐晓望《妈祖的子民》共10章32.9万字,其中6章为明清时期闽台的经济结构、交通航运港口、海外贸易、沿海贸易、海商、海路移民(学林出版社出版99/12)。吕景琳认为,明代北方经济在弘治、正德年间开始复苏,嘉、隆之后仍趋上升,很多地区出现某种程度的繁荣,但总体上仍相对落后(明代北方经济述论/明史研究第六辑)。石奕龙考察《明代惠东地区的海洋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变迁》,认为军户基本以从军、屯军为主,民户从事渔业、工匠,女子从事农业,并因此形成女子长住娘家的习俗(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00/3)。王日根探讨《16—18世纪福建沿海经济开发中的商业化倾向》及其正反作用(厦门大学学报00/1)。吕淑梅认为,清代以前台湾通过海港与大陆沿海、近海岛屿及日本、东南亚等地初步建立了陆岛、岛岛商贸网络,加快了台湾内附的步伐,拉开了台湾大规模开发的序幕,加深了大陆与台湾密不可分的关系(台湾早期海港与陆岛网络的初步形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2)。赵毅、王景泽肯定清前期开发东北经济的成就,探讨了失误及影响,认为其原因在清政府的统治政策(对清前期(1644—1840)开发东北经济的检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1)。

栾凡《一种文化边缘地带的特有经济类型剖析》研究明代女真族多元经济,99年12月由东北师大出版社出版,考察女真族的渔猎经济、农耕经济、贸易经济、掠夺经济以及手工业、畜牧业的发展状况,阐述明代前、中、后期的经济特点,认为多元经济对明代女真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其影响一直持续到清入关后相当长的时间。

财政赋役

栾成显《论明代甲首户》指出每里有100户甲首,甲首本是一种职役(/中国史研究99/1)。《永乐大典》中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发现后即有不同的解释。夏维中、罗仑肯定每百户为一图应是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基本原则,每图设里长一名,认为小黄册图之法经过一些改造后被施之全国,在不同区域具有相应的地域特点(关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几点考辨/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东北师大出版社99.7)。韩国权仁溶梳理祁门县谢氏宗族的不同支派在土地清丈中的纷争过程,证明徽州土地丈量人役的佥选是利用原有的里甲组织与人员,清丈的单位是原有的里,徽州的土地清丈和里甲制密不可分(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00/1)。董郁奎《试论明中叶的财政危机与浙江的赋税制度改革》考察这一改革的发展过程及其具体方案,指出,改革官田税则,调整官民田税收负担,使官民田界限消失,官田向民田转化,是浙江土地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浙江学刊00/4)。高寿仙认为,明前期驿递夫役主要是随粮佥派,杂以特殊人户充当驿役,正德以降逐步折征银两雇人代役。由于驿递夫役不堪重负,大大降低了驿递系统的功效,使驿递负担成为贯穿有明一代的社会问题(明前期驿递夫役佥派方式初探/东岳论丛99/1)。魏光奇认为《清代直隶的差徭》“介乎公私之间”,非法而又合法,“无制”而有“有制”,实际上构成了当时州县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对民国时期各县的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产生了重要影响(清史研究00/3)。

李三谋、方配贤认为,明代正统三年山西正式开始农业货币税,它以北部边地戍防或武装活动为动因,以塞上粮食生产为基础,以边贸行为或商业供应为杠杆(明万历以前山西农业货币税的推行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1)。陈支平、林枫考察《明代万历前期的商业税制与税额》,估算每年盐税250万两,茶税10余两,市舶税4万两,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商业税总额约为344万两(明清论丛/紫禁城出版社99/12)。林枫《试析明万历前期的营业税》指出,明万历前期分省区营业税与各省区商业水平严重脱节,其原因一为课税对象的狭隘,造成营业税额的普遍低下,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各省区营业税额与其商业水平的分离,二为对宋代商税的机械沿袭,造成了明代各省区营业税额和商业水平与其在国内地位的不相一致(厦门大学学报00/3)。林枫《明代中后期的盐税》估算盐商成本、利润及税费负担、官盐销量,指出盐商的超额利润直至合理利润几乎全被政府以种种名目的规费搜刮殆尽,由于私盐泛滥,政府盐税总额低于应税水平,结果是“利入私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00/2)。晁中辰《明代海关税制的演变》认为明初设置市舶司,后设督饷馆,实为近代海关的前身,正德以前海关无税收,正德、嘉靖年间征收20%的实物税,隆庆开放后进出口税制逐步完备,由征收实物税改为抽银(东岳论丛00/2)。

杨艳秋考察明代边粮供应制度,指出,明初以屯粮为主,民运粮、开中盐粮为辅,后发展为民运粮为主,屯田粮、盐粮次之,既而民运粮逋欠,开中盐粮无效而渐趋仰给京运,边粮供应形式也由明初以实物占绝对优势渐渐发展为有银无粮的局面。随着这种变化,明代的边粮供应一步一步发展成为了政府倾天下之力也无法摆脱的重大包袱(明代初期北边边粮供应制度探析/中州学刊99/1,明代边粮制度与沿革试探/文史00/2)。

陈锋考察《清代财政支出政策与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动》,清理、辨析清代前后期的财政支出类别、数额,重点探讨各个时期财政政策和支出结构,并比较了各时期财政收入与支出(江汉论坛00/5)。他另文分析《清代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在考察奏销行政组织职能与奏销程序的基础上,探讨了常规和战时奏销制度及相关政策的演变(历史研究00/2)。陈锋认为,在清初连年用兵、军需紧急、财政困难的情势下,清初“轻徭薄赋”政策大多只具有安抚的性质和标榜的用意,并未切实实行,对社会经济恢复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清初“轻徭薄赋”政策考论/武汉大学学报99/2)。摊丁入地是清代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史志宏对此详加考察,认为尽管在内容上是统一的,但清政府允许各省因地制宜进行改革,具体做法因各地情况不同而表现出十分复杂的特点,这是这项改革能够取得成功并且相对来说进展较为顺利的重要原因之一(论清代的摊丁入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

李三谋通过考察《清代灶户、场商及其相互关系》,认为清代对盐业经济的“督饬”由对产销全方位的控制转向对贩运方面的重点控制,后来由于无法解决高度垄断的官商专卖制与市场价值规律的矛盾,清代盐政又陷入难以自拔的危机中(盐业史研究00/2)。方裕谨认为《道光初年清政府遏制两淮私盐之对策》始终围绕着商人先交盐课,再请引再运盐,到规定引地之制,私盐终究不能禁绝,两淮盐务毫无起色,道光十二年淮北实行票盐制,改变了引滞课积的局面,官盐畅通,私盐敛迹(郑天挺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中华书局00/6)。日本田口宏二郎分析明代漕粮的发放、分配,指出,漕米大多数以驻京的官员、军士为发放对象,人均配给量为每月一石,但16世纪后军士月粮每年有两个月折银支给,同时有一部分漕粮流入民间市场(浅析明代北京的粮谷再分配机制/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漕运是中国古代重要的财政制度,对古代社会也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共27.4万字,研究漕运的特性及其社会功能,包括漕运与政治、军事、社会制衡、商业、农业、社会文化及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关系,并附有关于清代漕运两文。本书虽通论古代,但大多涉及明清时期(华中师大出版社99.12)。

农业

鲁西奇《明清时期汉水流域农业经济的区域差异》分为汉水下游平原垸田农业区、汉水中游以旱作为主的水旱兼作农业区、汉水上游农业经济区分别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00/1)。徐浩认为,清代华北人地矛盾并不突出,农村贫困不是人口压力的必然结果,农业的粗放经营是导致华北农村经济落后的生产力制约因素,封建剥削加重了农民生活生产的困难状况,使得农业和工副业处于糊口完租的水平,很难有发展的余地(清代华北农村人口和土地的考察/清史研究99/2,论清代华北农业的粗放经营/清史研究00/1,清代华北农村封建剥削和农户工副业生产状况分析/社会科学战线99/5)。方行通过估算粮、花、布的产值,认为清前期松江府农民商品性生产总值超过了自给性生产总值,农民家庭手工业生产总值与农业生产总值大致相当,加以佃农耕地面积减少,地租负担减轻,并通过占有佃权与地主分享土地所有权,以及出现佃农中农化倾向,从而使佃农与地主的经济关系日渐减轻,与商人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农村经济关系已从农民与地主的经济关系为主,转向以农民与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为主,这种深刻的经济变动,是市场配置资源,资源效益优化的结果(清代江南农村经济发展释例/中国农史99/1)。闫富东《清代江汉平原普通农户收入状况分析》估算每个农民粮食收入为米1.219152石,麦1.8912石,自耕农每年约缺米1石余,佃农缺米1.7石,花、布收入约值银2.5—3.3两,除去购买粮食部分,自耕农仅余1.5—2.3两,佃农仅余0.8—1.6两(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1)。一些论着探讨了若干地区的农作物分布和渔业经济,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

李伯重通过几种主要作物的施肥情况的讨论,估算明清江南肥料需求总量的变化,并按粮区、桑区、棉区分析需求变化的地域特点(明清江南肥料需求的数量分析/清史研究99/1)。萧正洪认为西部地区特殊环境条件使农业技术选择不可避免地具有粗放的倾向,这又造成自然环境的恶化(清代西部地区农业技术选择与自然生态环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99/1)。他另文分析《清代西部地区的人口与农业技术选择》,认为西部人口的基本特点是总体人口规模较小和分布极不均衡,这对于技术选择的倾向和不同类型技术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较为稠密的人口有利于精耕细作技术的发展,同时对农业机具的采用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由于受各种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尽管存在着稀缺的人口对于劳力替代型技术的诱致作用,但除了水利机具外,机械技术并未得到显著的发展,相反却成了粗放技术得以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陕西师大学报99/1)。萧正洪并认为明清时期黄土高原不同地区的传统农民具有类似的经济理性,但在环境理性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一现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性根源(传统农民与环境理性/陕西师大学报00/4)。

闵宗殿考察《明清时期的农业集约化经营》,并从投入和产出估算集约经营的经济效益,认为集约经营的土地生产率是高的,而经济效益并不高(古今农业99/4)。闵宗殿另考察了《明清时期的人工生态农业》的分布、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古今农业00/4)。王克强从土地利用的类型、结构、程度、水平、生态农业萌芽等五个方面总结《明清苏州土地利用的特点》,认为苏州传统的土地利用方式已经成熟(中国农史00/2)。

王建革《河北平原水利与社会分析(1368—1949)》认为涝区天津地区国家权力明显,旱区滏阳河地区的社会特点是可分性水权与争水,以及渠道社会组织与政府基层组织不相吻合,由于水资源的短缺程度不同,造成了南北水利社会的差异(中国农史00/2)。周翔鹤《清代台湾宜兰水利合股契约研究》考察水利合股契约的形成、集资机制,认为在合股制的组成和运营上,等量资本占有等量利润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出现了大股套小股的方式以吸收社会上小额资金入伙,在集资机制上与当代股份制公司相类似,但由于缺乏近代信用制度,其吸资范围很小,不利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00/3)。

李三谋认为,明代土地贸易有了较为普遍的发展,但还未达到自由交易的程度,因为土地还没有达到全面的商品化,他认为,明代土地贸易一方面促进了封建主义大地主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未成熟的商品经济的成员,其运动方向与新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是一致的(试析明代土地贸易/古今农业00/2)。江太新认为,由于宗法宗族关系的松弛,清代土地买卖更加自由,土地买卖的频率因而增加(论清代前期土地买卖的周期/中国经济史研究00/3)。张雪慧通过对明代徽州土地文契的分析,认为当时宗族势力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日益削弱,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现象较为普遍(明代徽州文契所见土地关系初探/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周玉英认为,明清福建土地典卖手续简单,典卖界限不清,土地典卖通常表现为地租典卖,小面积土地典卖占多数,找价行为呈持续性(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土地典卖/中国史研究99/2)。

魏金玉《我对明清租佃关系的认识》主张把明清时代的封建租佃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即属于严格隶属关系范畴的佃仆制度,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和定额租制度,以及佃农必须支付代价获得佃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他认为在租佃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日益进步,而非日益沉沦,或者停滞不前(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增刊)。方行探讨《清代佃农的中农化》,指出,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实为佃农中农化的最本质标志,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流行,为佃农中农化提供了新的途径。永佃制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转移,押租制则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而加押减租实际上是佃农用货币向地主购买土地,体现了押租制的佃权买卖异化为地权买卖关系,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这种制度创新导致了佃农中农化(中国学术第二辑/商务印书馆)。李三谋、李震认为在永佃制中,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相对的,一般的永佃制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它既是一种土地长久使用权,其中又包含了一部分所有权,永佃制是佃农意志的体现(清代永佃权性质重探/中国农史99/3)。音正权从习惯法的角度考察永佃制的历史沿革、内部权力结构、产生途径,认为产生的内在根源一是利益冲突的结果,二是追求安全或稳定的结果(明清“永佃”:一种习惯法视野下的土地秩序/华东政法学院学报00/2)。卞利《清代赣南地区退契研究》认为,赣南退契既是一种田皮权买卖文书,又是一种租佃权有偿转让的凭据,兼具田皮买卖和佃权转让的双重性质。他认为,清代赣南永佃权的取得,田皮权的占有和自由顶退或转让,是广大佃农辛勤开垦和激烈反抗的结果,而非地主阶级的施舍和恩泽,永佃权产生在前,田皮田骨分离在后(中国史研究99/2)。周翔鹤利用产权学派的一个分析模式,产权结构是人们基于对经济盈余长期预期的选择结构,来分析台湾一田二主制的产生(关于清代台湾一田二主制的一个分析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99/4)。曾有学者认为清代台湾土地开垦中的股份制经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周翔鹤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仍是封建的土地租佃关系(台湾研究集刊00/3)。一般认为,地主制经济中地主享有经济主导权及统治地位。赵冈《从另一个角度看明清时期的土地租佃》认为,从土地租佃(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买卖一样是市场交易的角度看,地主作为交易双方之一,从租佃制度的实际运作,分租制、永佃制都说明作为交易双方之一的地主,未曾享有主导权及统治权(中国农史00/2)。日本滨岛敦俊通过对明清律例和若干案例的分析来考察佃农的身份和地位,他认为,明清时期在法律规范内并不存在“主佃之分”,但在州县判决里,常以不应为条来处理涉及“主佃之分”的案例,它似乎更接近“礼”的范畴,司法官员希冀以礼而不是法来约束“主佃之分”(关于明清时期的“主佃之分”/第七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高王凌《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认为与一般想象的相反,官府通常不允许增租,地主因收租不足而夺佃往往也难以如愿,打官司时地主与债主相差不多,他指出,这些都不能想当然地从“地主阶级国家”简单地得出结论(清史研究00/4)。魏金玉从火佃屋地的买卖、继承关系,证实明清时期的皖南火佃是火佃屋地的附属物,对地主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属于佃仆、庄仆、地仆及庄佃一类,为地主耕种田地和备预役使。他认为火佃处在严格隶属关系向自由租佃关系过渡的阶段,一方面保留着原来严格隶属关系的某些特点,另一方面又具有了自由租佃关系的某些特点,两者密切结合在一起,具有两重性(明清时代皖南火佃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增刊)。王玉海分析《清代内蒙古东部农村的耪青与雇工》,认为耪青基本上可以算作农民阶级中的贫雇农阶层,雇工则是新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封建农业工人,二者的普遍存在,说明经营地主在内蒙古东部地主阶级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这与同时期内地有很大的不同(内蒙古社会科学00/1)。揽头是清代内蒙古东部蒙旗土地出租、转卖和蒙古族大地主出租土地的中间人,王玉海对此加以探讨,认为《清代内蒙古东部蒙旗开垦中的揽头》基本阶级属性是剥削者(清史研究99/4)。